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昶说刑辩丨突破“行为”,罪犯就是你我他-从一起强迫交易案说起

邹佳铭 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2022-06-12



01


甲市场是某地区一家大型的农贸市场,因为与当地乙市场竞争,被举报为恶势力。

公诉机关指控甲市场构成强迫交易罪,事实是:

1.以免收摊位费和发放补贴等条件,利诱商户入驻,签订不对等合同;

2.在市场取得优势地位后,撕毁协议,强行收取摊位费;

3.采取不签合同不得在市场经营,或翻倍缴纳进门费等手段,欺骗、胁迫商户再次签订不公平合同;

4.对违约商户采取利诱、诉讼威胁、召开大会、广播通报等手段,让商户产生恐惧心理,不敢退出,达到对当地市场非法控制的目的。

暂且不论这些指控的事实是否成立,退一万步讲,即使成立,这些指控落脚点在:市场用假的优惠条件让商户受骗进驻,又以利诱、诉讼的方式不让他们退出。

这些事实强调的是市场与商户签订和履行合同中有欺骗、不自愿的情形,本质上是合同是否公平的问题。


02


问题是:强迫交易罪关注的是行为是否适当?

以一指导案例为例:


2003年4月5日晚,被告人宋某擅自将12箱蔬菜送到彭某的车上,并在遇见彭某时,要以高价将这些蔬菜强行卖给彭某,遭到彭某拒绝。


宋某随即打电话给被告人陈某,陈某赶到后,两人一同用拳殴打彭某。彭某被打后,跑回到货车旁准备离开,两人紧追,宋某用手抓住彭某拖至两车过道,继续向彭某索要货款,再次遭拒绝。


陈某又继续用拳打彭某,彭某用拳还击,陈某用水果刀朝被害人彭某的腹部、左肩背部、左臂部连刺四刀,两人逃跑。


经司法鉴定,被害人彭某构成重伤。


某区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宋某采用暴力、威胁的方法强买强卖商品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。被告人陈某在参与强买强卖过程中用刀刺伤彭某,并造成他人重伤的后果,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惩处。


在该指导案例中,控方证明的事实指向特定的两人,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,通过拳殴、刀刺等行为,强迫对方交易。所有证据的落脚点都是为了说明:


谁,在怎样的条件下,实施了“暴力”行为,造成损害市场基本交易秩序的后果。


在所有的要素中,“暴力”行为才是强迫交易罪的根基,如果抽掉“暴力”行为,犯罪所关注的“严重社会危害性”的评价就没有了对象。


也就是说,强迫交易罪的构成逻辑是:暴力、胁迫——>损害基本交易秩序——>强迫交易罪


在指控甲市场涉嫌强迫交易罪的案例中,控方证据中虽然出现了特定的人,也有特定的行为,比如:利诱、诉讼、召开大会、广播通报,但是这些行为明显不是强迫交易罪所要求的“暴力”和“胁迫”行为,而是市场对违约商户的管理行为。


不签约商户不能进市场,或加倍收入门费,也是市场享有的合法的经营权利。如果没有这些权利或管理,市场如何运行?


控方实际上是以合同履行的后果是不公平、不自愿的价值判断,倒推构成强迫交易罪。但是,中间缺少了定罪的根本性要素:暴力和胁迫行为,即:交易不公平——>强迫交易罪


如果甲市场没有暴力、胁迫行为,只是在签约或履约过程中存在违背平等、自愿原则的行为,导致合同不公平,就不是公安管的事,应该交由商户通过民事诉讼自己解决。


如果公安什么事都管,就不是保护公民,而是一个社会的灾难。


回到甲市场的案例,最根本的问题在于,在此案中强迫交易罪指向的不是特定的“暴力”“胁迫”行为,而是一种交易不公平的结果。这就关系到一个刑法的根本性问题:犯罪到底是什么?



03


“无行为则无犯罪”是一条古老的法谚,行为不仅使犯罪获得了实体性的存在,不再是虚无缥缈的东西,也严格限定了刑罚权的发动,不是实施了外在的行为,就不能做犯罪处罚。


在历史上,“行为”对刑罚的限定,主要是针对主观意图和言论。


最经典的是孟德斯鸠的论述:“马尔西斯做梦他割断了狄欧尼西乌斯的咽喉。狄欧尼西乌斯因此把他处死,说他如果白天不这样想夜里就不会做这样的梦。


这是暴政,因为即使他曾经这样想,他并没有实际行动。法律的责任只是处罚外部的行动。”


无独有偶,中国古代也有腹诽罪。齐武帝恼怒大臣谢超宗恃才傲物,指使他人弹劾谢超宗,罪状就是:“讪贬朝政,必声凶言。腹诽口谛,莫此之甚;不敬不讳,罕与为二。”


现代社会,一个人不会因为心里想的东西而被处罚,因为内在的想法没有外化,就是不可评价的主观。


同理,我们也不能因为对一个结果的价值判断而归罪一个人,因为是否公平,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立场,就有不同的结论,它仍旧是主观的。


如果基于个人主观价值判断就发动刑罚,实际上还是落入了以行为人主观想法定罪的窠臼。


两者的本质都是,不是你做了什么,而是我不喜欢一种状态或者想法,就都扫到“犯罪”的箩筐里。


尤其是,法律对于不公平的交易,配置了合同无效、市场监管等前置措施,只要没有出现暴力、胁迫等最严重的危害行为或者危及个人安全和健康,刑罚都应该保持克制

 

“无行为则无犯罪”是法律人耳熟能详的一句法谚,但是,熟知不等于理解,理解也不等于践行。


只有在真实的案例中,遭遇权利和权力的博弈,我们才能深刻地理解到,“历史不会重复它的事实,但是会重复它的规律。”


只有在任何情形下都坚守的原则,才能称其为原则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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